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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Q诊所网站使用条款]

BTQ诊所(以下简称“医院”)非常重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

生效日期:2024年7月1日
公告日期:2024年7月1日

本隐私政策的顺序如下:

  1.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及收集方法
  2. 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
  3. 个人信息的保留和使用期限
  4.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
  5. 个人信息的提供和共享
  6. 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委托处理
  7. 用户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
  8. 如何撤回同意/取消会员资格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行及拒绝相关事项
  10. 个人信息管理器
  11.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12. 通知政策变更的义务

第一条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及收集方法

医院仅收集提供服务所需的最少量的个人信息。

[医疗信息]

  •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病历等
    ※ 根据医疗法,无需另行同意即可保留和收集唯一识别信息和医疗信息。

[网站咨询时收集的资料]

  • 必填字段:姓名、ID、密码、电子邮件、联系方式
  • 可选:是否接收电子邮件
  • 自动收集的信息:访问日志、IP信息、cookies、服务使用记录等。

【领取方式】
网站、书面文件、电话、咨询公告栏、电子邮件等。


第二条 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

[医疗信息]

  • 提供医疗服务和行政服务,例如计费和收取医疗费用

【网站咨询信息】

  • 提供咨询、发布通知、进行调查等。

第三条 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

[医疗信息]

  • 按照医疗法规定保存

【网站咨询信息】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长可保留3年

第四条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和方法。

[销毁程序]

  • 达到目的立即销毁

【破坏方法】

  • 电子文件:以无法恢复的方式删除
  • 纸质文件:撕碎或焚烧

第五条 个人信息的提供和共享

  • 基于健康保险审查评估服务等法律依据的规定
  • 用于统计和学术研究目的:以匿名形式提供
  • 根据侦查机关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提供

第六条 收集个人信息的委托处理

  • 受托人:
  • 寄售工作:
  • 保留期限:

第七条 用户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

  • 对于14岁以下的儿童,需要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 可以提出查看、更正和删除的请求。

第8条 撤回同意/注销会员资格的方法

  • 通过网站我的页面或向个人信息负责人提出请求

第九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设备的设置、运营及拒绝

  • 通过cookie自动收集连接信息
  • 您可以通过浏览器设置选择退出。

第十条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 姓名:代表李善宇
  • 所属:努贝代表
  • 邮箱:nuvclinic@gmail.com
  • 电话:02-6207-7180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 实施防火墙、访问限制和安全培训等技术/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政策变更的通知义务

  • 任何内容的变更将至少提前7天在网站上公布。

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政策

第一条 安装目的

  • 设施安全和防火、客户保护

第二条 安装地点和范围

  • 室内和入口走廊等

第三条 管理员和访问权限

  • 代表李善宇(02-6207-7179)

第四条 拍摄时间及保存

  • 24小时录像,服务器存储长达30天

第五条 视频验证方法

  • 参观医院后,可向经理索取确认。

第六条 访问限制

  • 仅允许出于保护自己或生命/身体的目的

第七条 安全措施

  • 实施加密、访问日志管理和锁定设备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 政策变更通知

  • 变更将至少提前7天在网站上公布。

(附则)
(生效日期)本条款和条件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 会员注册原则上以会员本人身份为准。若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则会员将被除名,使用虚假信息注册的会员将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 Nuve Clinic 保留所有权利


拒绝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拒绝收集电子邮件)


禁止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擅自收集本网站上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违反者将根据《信息通信网法》受到刑事处罚,敬请注意。


《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法》[2002年12月18日部分修订,法律第06797号]

第五十条之二(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


任何人不得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从明文规定禁止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互联网主页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散布违反第一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利用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禁止收集、贩卖或散布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信息传输。


第65-2条(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的


违反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为营利目的传送广告信息者


违反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收集、贩卖、散布或使用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信息传输的人。

[Nub Clinic 网站会员条款和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服务使用协议

第三章 缔约双方的义务

第四章:服务的使用

第五章 合同终止及使用限制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和条件旨在规范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所有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条款和程序。

第二条(定义)

本条款与条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用户:根据本条款及细则接受本中心所提供服务的个人。

2. 服务协议:本中心与用户之间就使用本服务所订立的协议。

3. 注册:在本中心提供的申请表中填写相关资料,并同意本条款,完成服务使用协议的行为。

4.会员:在本网站提供会员注册所需的个人信息并注册为会员的人。

5.用户号码(ID):由用户选定并经总部认可的,用于识别会员及使用会员服务的号码。

英文字母和数字的组合(每个居民登记号码只能发行一张身份证)

6.密码:用户自行设定的英文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的组合,用于保护会员的资料。

7. 终止使用:总公司或会员使用服务后,表示终止服务协议的意思。

第三条(条款的生效及变更)

会员若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可申请退出(注销)会员资格。变更后的条款生效后7天后,若未提出异议并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条款。

① 本条款通过在服务画面上公布或通过公告栏或其他方式通知而生效。

② 总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变更本条款内容,变更后的条款将在服务画面上公告。若用户自公告之日起7天后仍未表示拒绝变更后的条款,

如果您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您同意本条款的变更。

③ 用户若不同意条款变更,可以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取消会员注册。若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用户同意条款变更。

变更后的条款与条件与前款同样有效。

第四条(适用规定)

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电信基本法、电信事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服务使用协议

第五条(使用协议的成立)

本服务协议于总行批准用户的使用申请,且用户同意本条款后成立。

第六条(使用申请)

用户申请会员资格时,可以在服务的会员信息画面上填写中心要求的会员申请表,并输入个人信息。

第七条(使用申请的批准)

① 会员如实填写申请表中的所有信息申请服务,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服务使用申请将被批准。

② 下列情况下,可能不予使用许可。

1. 当您未使用真实姓名申请时

2. 以他人名义申请时

3. 使用申请书中含有虚假信息的情况

4. 申请的目的在于扰乱社会秩序或道德。

5. 不符合总行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8条(合同条款的变更)

会员申请入会时所提供的资料如有变更,会员必须更新资料。因未更新资料而产生的任何问题,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 缔约方的义务

第九条(基金会的义务)

本中心在未经会员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将因提供服务而知悉的会员个人信息向第三方公开或散布。但,根据《电信基本法》等法律的规定,政府机关提出要求、为刑事调查目的提出要求、或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要求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会员义务)

① 会员在使用服务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 非法使用其他会员ID的行为

2. 复制、发布或向第三方提供从服务中获得的信息。

3. 侵犯本网站的著作权、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

4.传播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的行为。

5. 客观上被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行为

6.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 会员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商业活动,公司对因利用本服务进行商业活动而产生的任何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③ 会员不得将服务使用权或服务条款规定的其他资格转让、赠与他人,亦不得将其作为抵押品。

第四章 服务使用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① 会员应根据需要自行负责维护自己的电子邮箱、公告栏、注册信息等。

② 会员不得随意删除或更改本中心提供的资料。

③ 会员不得在基金会网站上发布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或侵犯第三方的版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会员应对发布此类内容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帖子管理及删除)

为了高效运营服务,会员的存储空间、消息大小、保存期限等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则可能会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删除注册内容。

1. 内容诽谤或中伤其他会员或第三方,损害其名誉时。

2.内容违反公共秩序及道德时。

3. 如果内容被认为与犯罪活动有关。

4. 如果内容侵犯本网站的版权、第三方的版权或其他权利。

5. 如果会员在网站或公告栏上发布淫秽内容或链接到淫秽网站。

6. 经认定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三条(帖子的版权)

帖子的版权归发布者所有,会员不得将在本服务上发布的信息用于商业目的,例如加工或出售通过使用本服务获得的信息。

第十四条(服务使用时间)

原则上,除非出现特殊的操作或技术问题,否则本服务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均可使用。但是,定期维护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服务使用责任)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黑客攻击、链接至色情网站、非法传播商业软件等活动。对于因违反本条款而导致的任何商业结果、损失,或被相关部门采取的任何法律行动,我们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停止提供服务)

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会暂停提供服务。

1. 因服务设施维护等施工不可避免的情况。

2. 依据《电信事业法》规定的定期电信服务提供商停止电信服务时。

3. 需要系统检查时

4.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第五章 合同终止及使用限制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及使用限制)

① 会员希望解除服务协议时,会员须通过网络提交解除协议申请,本中心核实会员身份后方可采取行动。

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时,总部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用户终止服务的意思,并为用户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

1. 如果您窃取了他人的用户ID和密码。

2. 故意破坏服务运行的情况

3. 使用虚假信息申请会员时

4. 如果同一个用户使用不同的ID注册两次

5.传播危害社会秩序、道德的内容的。

6. 如果您做出损害或有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7. 为干扰本服务的稳定运行而发送大量信息或广告信息时。

8.传播导致信息通信设备故障或信息破坏等的计算机病毒程序。

9. 侵犯总公司、其他会员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时。

10.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用户ID或密码的情况。

11. 会员在个人主页或公告栏上发布淫秽内容或链接到淫秽网站时。

12. 经认定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禁止转让)

会员不得将其使用服务的权利或其他契约地位转让或赠与他人,亦不得将其作为抵押品。

第十九条(损害赔偿)

本中心对于会员因免费提供的服务而遭受的任何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本中心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

第二十条(免责条款)

① 因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类似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中心无法提供服务时,本中心不承担提供服务的责任。

② 对于因服务设备的维护、更换、定期检查、施工等不可避免的事由造成的损害,总公司不承担责任。

③因会员的过错而导致服务中断,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④ 对于会员因使用服务所期望的利益或通过服务获得的信息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⑤ 本中心对会员在服务上发布的信息、数据、事实的可靠性、准确性等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管辖)

若因使用本服务而产生诉讼,则以本公司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附则

– 公告日期:2024年7月1日

– 生效日期:2024年7月1日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第1条第2款第1项)

1. 患者的权利

A. 接受医疗的权利

无论性别、年龄、宗教、地位或经济状况如何,患者都会得到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来保护他们的健康。

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医务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诊疗。

B. 知情权和自决权

无论性别、年龄、宗教、地位或经济状况如何,患者都会得到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来保护他们的健康。

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医务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诊疗。

c. 保密权

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涉及的身体及健康信息受到保密保护,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任何保密信息。

除刑事调查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泄露或公布机密信息。

a. 寻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患者的权利受到侵犯,遭受生命、身体或金钱方面的损害,

可以向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02-6210-0114、www.k-medi.or.kr)进行咨询并申请救济。

2. 患者的义务

A. 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义务

患者必须向医务人员准确告知自己的健康信息,信任和尊重医务人员的治疗方案。

B. 不接受不公平待遇的义务

患者在接受治疗前必须表明身份,不得使用虚假或欺诈手段,例如以他人名义接受治疗。

不接受治療。

版权所有 ⓒ Nuve Clinic 保留所有权利


拒绝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拒绝收集电子邮件)

禁止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擅自收集本网站上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违反者将根据《信息通信网法》受到刑事处罚,敬请注意。

《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法》[2002年12月18日部分修订,法律第06797号]

第五十条之二(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

任何人不得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从明文规定禁止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互联网主页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散布违反第一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利用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禁止收集、贩卖或散布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信息传输。

第65-2条(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的

违反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为营利目的传送广告信息者

违反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收集、贩卖、散布或使用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信息传输的人。